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使用须知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根据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有效缴费年度内,在选定的定点城乡居民门统筹区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可统筹支付3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每日不高于150元。
2.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区划分
城乡居民门统筹区是指按市本级(包括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各县(市、区)各为独立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区,全市共划分13个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区。
3.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城乡居民门统筹区
城乡居民正常参保状态下可在全市13个城乡居民门统筹区自主选择其一作为个人享受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的定点区域(以下简称“定点门诊统筹区”)。未自主选择的,医保信息系统自动默认为参保缴费所在统筹区。年度内未发生门诊统筹费用前可申请变更1次定点统筹区(一年只允许变更一次)。参保人在选择的定点统筹区内具备居民门诊统筹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限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在定点门诊统筹区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例如: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选择恭城瑶族自治县为定点门诊统筹区,均可以在恭城瑶族自治县内具备居民门诊统筹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如果恭城瑶族自治县参保人选择桂林市某区为定点门诊统筹区,则只能在桂林市某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无法在恭城瑶族自治县享受门诊统筹待遇。